外贸术语: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12-05-23 浏览:3433 次
对于做外贸的朋友需要对出口退税进行申报,按照国际贸易的规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一定的标准,同时也是外贸人员需要留意出口退税申报的期限,一旦错过了出口退税规定的申报期限,那么货物的到期时间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需要引起外贸企业的重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出口企业延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税,按照出口退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货物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此,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30天”、“60天”、“90天”、“210天”4个申报退税的关键时限。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30天”(一)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60天”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果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0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并打印出口货物各种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210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对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需90天之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六类企业以外的企业,还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小结:以上四个重要出口退税期限基本概括了退税申报业务上最重要的期限要求,需要引起出口企业的重视。只有在既符合基本出口退税政策,又符合具体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