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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 ? 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托收业务的一般流程如图所示:
B.托收的种类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 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C.托收的使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托收是卖方给予买方一定优惠的一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但必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持慎重态度。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并应着重考虑三个因素:商品市场行情,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即经营作风和财务状况,以及相适应的成交金额。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场行情。因为市价低落往往是造成经营作风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动因。市价坚挺的情况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处置货物也比较方便。
我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